民法典第2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人們針對民事糾紛發起訴訟之前,首先的確定管轄的法院,這裏就涉及到被告人住所的概念。確定住所在法層面意義重大,涉及到法院的管轄、決定婚姻登記管理和個人工商户債務履行。我國民法典對其有明文規定,那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2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通過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民法典》第2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二、居所和住所有何不同?
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暫時住居地,但暫住不是短時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在特定事務終了後即離去之意。通常認為,一個人如果沒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國有住所在本國沒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以其居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如何確定法人的住所?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應該有住所。法人作為一種現象,早在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候就有了。現在,幾乎所有國家都有了法人制度。法人已成為一個世界範圍內通用的術語。中國已經確立了法人制度。
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和自然人一樣,能以一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活動。作為法人應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當法人只設一個辦事機構時,則該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而當法人同時設有多個辦事機構時,則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謂主要辦事機構,是指在數個辦事機構中處於中樞地位的辦事機構,是統率法人業務的機構。根據有關法人登記法規規定,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住所,屬於登記事項。因此這兩類法人的住所,應以登記記載為準。
由此可見,根據《民法典》第25條規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記地為住所,如果經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除了自然人,法人也有住所,按照規定,法人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這個標準後,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就可以正確選擇管轄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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