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是什麼?
1、主從合同的形式
所謂主合同,是指獨立存在,併為保證合同擔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擔保作用的保證合同就是從合同。
主從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這是建立保證法律關係的典型形式。
2、主從條款的形式
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並不專門訂立一個單獨的保證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寫上一個保證條款,註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和責任。
3、保證人單方出具擔保書的形式
即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擔保書,表示願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接受擔保書並且沒有提出異議,則保證法律關係成立;如果債權人不接受,則保證法律關係不成立。
4、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對保證的內容沒有明確的約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規定來推定保證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怎麼計算
事實上,債務人跟保證人約定擔保時,一般會明確保證的方式,這樣雙方才知道各自的責任,不過未約定保證的方式的,法律上也對此有所規定,即推定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而言,就是在債務人債務到期之時,債權人可以找債務人主張還款,也可以找其保證人還款,並且無先後之分。但是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並不直接影響保證期間,而保證期間也由雙方自主約定,雙方對此未做約定的也有相應規定。
以下幾種情況中的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1、未約定保證期間
雙方對此沒做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也就是在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債務人不肯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這6個月內找保證人還款。
2、有約定保證期間
債務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將會被視為沒約定,到時候還是按如上所述計算,即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
現在許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而保證人未避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跟債務人約定不合理的保證期間,其實質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此明確了該規定,將該情況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所以,如果是怎麼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法律上將得不到承認,保證人該承擔連帶保證的還得繼續承擔。
3、約定為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保證期間
如果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將會被視為約定不明,具體計算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關於合同的形式是比較多的,但是保障方面的合同主要是指主從合同形式和主從條款形式,從合同就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當中所約定的義務能夠得到履行。這在我們國家最新實施的《民法典》當中都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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