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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多重買賣合同的優先性順序是什麼

一、動產多重買賣合同的優先性順序是什麼

動產多重買賣合同的優先性順序是什麼

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買賣行為履行的順序是先行受領的買受人、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合同成立時間等。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動產物權變動的交付方式

1、現實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實管領力的移轉,即雙方在約定的地點,基於合意移轉直接佔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佔有,讓與人放棄全部佔有地位。直接佔有是否終局性移轉,須依一般社會觀念(交易觀念)定之。

2、擬製交付(也稱觀念交付或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代對實物的交付。擬製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

3、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佔有標的物時,則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的只是所有權;

4、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正是標的物所有權的體現;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佔有,此種交付中雖不轉移佔有,僅轉移所有權,但仍能完成交付。

根據我國相關法,普通動產的多重買賣行為的優先性原則,首先是由先行受理的買受人享有優先性的原則,然後是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假愛是根據合同成立的時間等等來進行先後的順序。這樣才是符合法律的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