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的優先順序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文件優先順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過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施工民法典律特徵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建設部第89號令,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之前必須要簽訂的,施工合同當中應當明確之處施工的質量,開始施工的時間,施工所需要的人員,人員的工資,施工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為今後工程出現任意糾紛都需要由施工合同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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