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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解釋的優先順序

合同條款解釋的優先順序為特定性條款優於一般性條款規則。條款內容越具體特定,就越可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手寫條款(詞語)優於印刷條款規則。“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不利解釋規則。如果一方提供的條款或用語可合理地作出兩種解釋時,應選擇不利於條款或用語提供人的解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合同條款解釋的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