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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動產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是什麼

一、 普通動產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是什麼

普通動產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是什麼

葡萄動產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為: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買賣行為履行的順序是先行受領的買受人、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合同成立時間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動產物權變動的交付方式

1、現實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實管領力的移轉,即雙方在約定的地點,基於合意移轉直接佔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佔有,讓與人放棄全部佔有地位。直接佔有是否終局性移轉,須依一般社會觀念(交易觀念)定之。

2、擬製交付(也稱觀念交付或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代對實物的交付。擬製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

3、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佔有標的物時,則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的只是所有權;

4、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正是標的物所有權的體現;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佔有,此種交付中雖不轉移佔有,僅轉移所有權,但仍能完成交付。

三、動產抵押的公示方法

第一,輔助公示方法僅適用於本有登記制度之外的其他適宜採用該方法的動產。如機器設備、電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其類別目錄)。至於已有登記制度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不必採用,此類動產抵押的公示,以登記為已足;無法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價值不大或體積過小、質地特殊的動產(如珠寶古玩、鑽戒、項鍊等),也不宜採用。

第二,輔助公示方法,應由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的同時,一併採用。也即是説,凡適宜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動產抵押權,須在登記與打刻標記或粘貼標籤同時完成的情況下,方告成立,並取得物權效力。

第三,登記機關打刻的標記或粘貼的標籤,不得擅自塗銷、毀損,否則,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非有懲戒措施的配合,明認的標記將會失去其意義,故應賦予抵押標記或標籤具有與人民法院的封條相當的權威性。對於擅自塗銷、毀損抵押標記或標籤的行為人,應根據情節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等懲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為進一步增強抵押公示的效用及方便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查閲,還可考慮將來在條件具備時通過計算機聯網的輔助方法公示抵押登記的內容。當然,對於網絡上公開的內容以及允許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查閲的抵押登記之內容,可有所取捨,以維護抵押當事人之合理的商業祕密權益。

所以説,普通動產的多重買賣的履行順序首先從對動產的先行受領的買賣方作為開始,直到當事人簽訂的動產多重買賣合同的先後順序作為結束。當事人對動產物產變動的交付順序首先從現實支付作為開始,直到指示第三人交付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