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合同到期繼續履行需要怎樣辦理
在我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法的法律合同,能夠證明雙方的合法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這類勞動合同到期,相關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對這類合同進行相應的續簽,符合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到期
1、勞動合同到期後你繼續工作,則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未終止或解除,如果單位到期超過一個月未與你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單位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既未終止勞動合同,也未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實際上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相關的勞動單位在一個月後未簽訂這類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關勞動者賠償金。我國的法律規定,如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進行協商或進行相應的續簽這類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進行續簽的,需要支付相關的賠償金,賠償這類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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