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合同到期繼續履行會有什麼後果?
一、明知合同到期繼續履行會有什麼後果?
變更合同有效,仍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行為合同一經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在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否則視為違約。既然是違約,法律只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所以一旦合同生效,無論是否故意違約與否,都應當承當違約責任。由於一方存在過錯,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要求過錯方通過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包括:恢復原狀、金錢賠償,代物賠償)等方面伸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即便未造成損失,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
二、合同變更的前提
1、原有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例如無效合同、以撤銷的合同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這類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也就談不上變更。
2、變更後的合同必須有效。新的合同必須雙方協商一致,或經過仲裁、法院判決才能變更生效。雙方協商一致説的是雙方自願達成共識,在不違背法律前提的情況下合同變更生效。如果在變更過程中,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變更合同,違背另一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當事人仍然應可以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
3、變更的內容必須明確。當事人明知合同變更,但因合同也定的條款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讓其產生重大誤解,違背了意願,顯失公平。這類合同也是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4、合同變更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是以書面形式簽訂的,但雙方以口頭形式變更的條款。如果原合同上明確規定如需變更,需書面達成協議的,那麼口頭變更可以視為無效。
5、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例如規定的財產抵押類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必須登記後才生效。
一般來説雙方之間的合同到期之後,就不需要再進行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另外一方還在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將合同繼續變更為有效合同。這樣雙方之間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就不會進行消失,可以繼續將合同中的內容約定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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