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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未續約,但仍然繼續履行可以嗎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是指所簽訂的合同由於某些原因,合同的簽訂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這其中最常見的是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那麼,合同到期後未續約但仍然繼續履行可以嗎今天,本站將從勞動合同能不能繼續履行這一角度出發,為您分析合同在什麼情況不能繼續履行。

合同到期後未續約 但仍然繼續履行可以嗎

一、合同到期後未續約 但仍然繼續履行可以嗎

可以。原合同到期後,雙方雖未約定到期自動續約,合同期限屆滿後,合同一方仍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認可並受領的,視為雙方均認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繼續履行義務是有效的。

二、如何理解“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中,用人單位勝訴的可謂鳳毛麟角,究其原因,主要在於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不能有效地完成。尤其是用人單位認為是合法解除但人民法院認為是違法解除的案件,如果勞動者要求回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人民法院一般支持,但用人單位往往難以接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雖然本規定採取的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優先的原則,但畢竟還規定了“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這就引起了用人單位的興趣和點燃了一絲希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認為: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果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到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防止用人單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做限制性解釋,不能做寬泛解釋。

三、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合同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繼續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的繼續履行條件不具備時,我們認為合同到期後未續約但仍然繼續履行是不可以的。這其中包括以上三種情形。當您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可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履行或協商變更,兩者都行不通的,可申請法律仲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