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履行會怎樣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屬於一種給付行為,其實就是強制用人單位繼續接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執行仲裁結果,勞動者就不容易繼續在崗位工作,因此強制執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成功率很高。仲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履行會怎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對於勞動合同的強制履行,一般會通知限期安排勞動者工作,如到期不安排可以對單位進行罰款,如果判決繼續履合同,因單位原因不實際參加工作的話,單位也要支付工資。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是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但我國《勞動法》並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但《工會法》第52條和《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後,在今後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
法院對執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主要有兩種方式,即執行罰和代為履行兩種。但是代為履行不太適用於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種特殊情況,仲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履行會怎樣在上文已有簡單説明,可能會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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