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續簽但繼續履行怎麼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提前告知勞動者,是否與之續簽。那麼當合同到期未續簽但繼續履行怎麼辦?也就是説,用人單位並未與勞動者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依然在該單位工作,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一、合同到期未續簽但繼續履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續簽的,應根據你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們需要認識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行為的,勞動者有權對此進行維權。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或不續簽勞動合同而未告知勞動者,那麼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相關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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