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認定的例外情形是什麼?
一、可得利益損失認定的例外情形是什麼?
關於可得利益損失認定的除外情形。通常認為,以下三種情形不能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規則。
第一、存在欺詐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2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當違約方違約存在惡意欺詐的情況下,並不適用可得利益的賠償原則,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在違約導致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以及精神損害之情形。由於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這種損失,因此不屬於可得利益賠償範圍。人身傷亡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屬於侵權法調整範疇,受害方應當根據侵權行為法主張權利和損害賠償。
第三、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若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之情形。該情形之存在意味着排除了可得利益賠償規則的適用餘地。無論當事人約定的數額是否準確,都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預見到的損失數額,並沒有超過訂約人的預見範圍,因此沒必要再適用可得利益損害賠償的規則。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何確定期待利益
主要應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期待利益必須是基於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於合同可能達成的期待。對後者,如有過錯,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期待利益並非基於締約時的希望,而是基於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對他而言所具有的價值,它是基於履行時的情況而不是基於締約時的情況。
3.一般説來,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對他而言而不是對某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實際的價值,因而基於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要考慮與受害人相關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個人的價值甚至個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機會。也就是説,確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守約方本身的實際情況,包括贏利能力、客觀條件等。
4.三種利益的劃分只是提供了分析問題的框架,有時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計算標準,如為履行作了必要的準備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麼既可以單純基於期待利益,也可以基於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結合。又如,當信賴利益是由喪失與他人締約的機會構成時,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會彼此接近。再如,在違約不僅造成守約方價值的損失而且造成直接傷害時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是一致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可得利益損失認定的例外情形包括合同存在欺詐行為、在違約導致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以及精神損害之情形等。簽訂合同後如果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護,合同履行後合同的當事人是有可能獲得可得利益的,也就是預期的利益,可得利益損失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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