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損失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損失司法解釋是什麼?
可得利益是與現存利益相對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並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適當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税收等。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什麼?
1、違約行為。即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行為。這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
2、財產權利損害的事實。這種事實,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即加害人的違約行為實際上已經給對方造成財務的減少、滅失、毀損或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違約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必須是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且必須是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即違約行為的直接影響所及範圍,超出該範圍,不認為是間接損失。
3、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損失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屬於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它解決的是責任能否構成的問題。
違約損害賠償中的可得利益損失必須是純利潤,是與現存利益相對的,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違約行為,合同的當事人要違反合同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為。其次是財產利益損害的事實,該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的財產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最後受害者的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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