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1、約定計算法
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的數額或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方法來確定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一方違約造成對方可得利益損失時,應根據約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2、收益對比法
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得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種方法又可分為平均收益對比法和同類收益對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時間段的收益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
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潤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其可得利益損失。後者是指以同類合同、同時期內實際履行所取得的財產利益,同類企業在某個時期獲得的平均利潤,或以某項設備投入正常運行時所獲得的財產利益等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
3、衡情估算法
即人民法院在審理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糾紛案件中難以準確地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權,責令違約方支付一個大致相當的賠償數額,以合理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
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的原則
在可得利益的賠償額方面,應當採取如下幾個限制性規則:
1、可預見性規則
可得利益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這一問題涉及以下幾方面:
(1)可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雙方訂立合同時而不是違約時。
(3)預見的內容是一個合理人可以預見到的損失即一般損失,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在特殊情況下產生的損失是特殊損失,這一損失只有在違約方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能得到賠償。
(4)可預見性的舉證
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於社會一般人的,可以按違約方的實際預見能力來確定賠償範圍,但是特殊預見能力應該由守約方來舉證。
2、減輕損害規則
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守約方不得就其本可以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守約方是否採取了合理的措施,應首先根據守約方採取減損行為時的情況加以判斷;其次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而不是拘泥於客觀結果。守約方為採取合理的減損措施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全額承擔。
3、損益相抵規則
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獲得利益時,其所能請求的實際賠償額為損失減去該利益的差額。計算損失時可以扣除的利益有兩種,一是因標的物的毀損而發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應支出,即因損害事故的發生而免於支出的費用,如税收等。這些不能計入賠償範圍。
4、過失相抵原則
即守約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時,他應對由其自己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法院應在該範圍內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但是受損方的過失行為必須是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共同原因。
綜上所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具體計算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各不相同,但確定可得利益時需要有理有據,避免產生糾紛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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