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方法的標準是什麼?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是按照合約合法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税收等。
認定可得利益損失,要適用五個規則:
1.可預見性規則。是指簽訂合同的時候能夠預見到的損失。而不是締約之前或合同履行之後或者違約後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所預見的損失。
2.減損規則。減損規則”的核心是衡量守約方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採取的減損措施的合理性問題。
3.損益相抵規則。作為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但是如果因違約守約方還從中取得利益了,那在賠償時要把對方取得的利益去掉。
4.過錯相抵規則。合同雙方都有一定的過錯可以互相抵消;一方過錯大另一方過錯下,互相抵消完後餘額的那部分過錯就是損失數額。
5.交易成本。無論這個合同是否締結、合同是否履行都不影響交易成本的存在。
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比較具體的計算公式是:
可得利益賠償等於受害方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減去不可以預見的損失再減去人為擴大的損失再減去因為違約所獲得的收益,最後減去在經營時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可得利益的除外情形,至少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在欺詐的情況下不賠償可得利益損;
第二種是造成人身損害、死亡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可得利益損失;
第三種是當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損失的計算方法時,不能適用可得利益損失。
可得利益與期待利益都是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對於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當中規定內容,當事人雙方成立時應當可獲得的利益。但兩種利益是不同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產生了合同方面的爭議的話,在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的計算的標準是需要多加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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