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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可得利益損失以合同解除為前提?

一、為什麼可得利益損失以合同解除為前提?

為什麼可得利益損失以合同解除為前提?

可得利益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可期待利益,首先,可得利益是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並不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由此可見,可得利益具有未來性。

其次,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履行合同所獲得的利益,也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它具有可預見性。

所以,可得利益的損失是當事人能夠預見的、將來可以得到的利益損失,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可得利益便能轉為實際的利益為當事人所得到。

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標準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標準應當依據合理預見原則,實際發生的損失通常容易確定,但可得利益卻具有相對不確定性。

也就是説,以在通常情況下、一個合理人本來能夠預見到的損失來確定損失是否存在以及損失的大小。

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範圍採取的是“合理預見”標準,但法律沒有進一步界定“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具體標準,這在實踐中賦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違約責任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形式達成合意解除合同,這也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時,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和賠償前提條件,解除合同意味着不再履行合同義務,可得利益化於無形。

標籤:損失 合同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