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一、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一)約定計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的數額或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方法來確定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一方違約造成對方可得利益損失時,應根據約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二)收益對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得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種方法又可分為平均收益對比法和同類收益對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時間段的收益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潤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其可得利益損失。後者是指以同類合同、同時期內實際履行所取得的財產利益,同類企業在某個時期獲得的平均利潤,或以某項設備投入正常運行時所獲得的財產利益等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審理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糾紛案件中難以準確地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權,責令違約方支付一個大致相當的賠償數額,以合理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可得利益損失評估的範圍
1、生產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調試)設備、原材料或交付的設備、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另一方延誤生產期間的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違約解除承包、租賃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後不及時交接承包、租賃物(包括車間、廠房、生產用特種車輛等)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數量不合約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轉售的交易失敗而受到的損失。
對於可得利益的清算是關係到後期的賠償數額和具體問題處理後果,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損失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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