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才提出的嗎?
一、代位權的定義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三、成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四、實施對象
1、純粹的財產權利,除債權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行權等。
但是,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才提出的嗎?”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代位權是一種對外效力,是指當債務人不能到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權利。小編要提醒的是,債權人請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必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合法並且已經過了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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