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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才提出的嗎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可以提出行使代位權。
行使代位權成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5條: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才提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