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應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合同行為屬表意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其名義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故被代理人沒有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對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合同由行為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人訂立,但行為人並非合同規定的當事人,故也不應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
因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由行為人和相對人按照《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處理。當然,如果行為人願意履行合同相對人也同意的,或者行為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相對人也接受的,視為雙方在事實上產生合同關係,但此屬另一法律關係,生效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合同,原來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仍應確認無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須無權代理行為已經發生。就是無權代理行為人與第三人已經實施了民事行為,如果無權代理人僅有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實施該行為,則不構成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後,被代理人拒絕追認,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事後進行了追認,相當與無權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權,則行為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為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不產生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3)須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而與之進行民事行為。如果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之進行民事行為,則第三人無權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民事合同簽訂的過程當中,如果有直接簽訂人不能到場的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是可以由代理人代簽。那麼如果代理人無權代理而簽訂了合同,此時被代理需要承擔的一些責任的,如果在以後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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