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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行為未經追認的責任是什麼?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一種意見認為應由行為人履行,即承擔有效合同的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對被代理人無效,對行為人也無效。

無權代理行為未經追認的責任是什麼?

應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合同行為屬表意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其名義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故被代理人沒有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對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合同由行為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人訂立,但行為人並非合同規定的當事人,故也不應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

無權代理未經追認的法律責任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一種意見認為應由行為人履行,即承擔有效合同的責

因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由行為人和相對人按照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處理。當然,如果行為人願意履行合同相對人也同意的,或者行為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相對人也接受的,視為雙方在事實上產生合同關係,但此屬另一法律關係,生效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合同,原來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仍應確認無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在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時候要能夠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掌握了相關代理證據之後,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一步的去維權。關於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具體的條件跟實際的要求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