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委託代理訴訟全權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可以辦理大部分法律程序,但是一旦有糾紛,需要協商(比如財產分割等等)律師是不能代替你們兩個人協商進而解決的.(主要不能達成一致,基本離不了婚,也可以先離婚,再起訴分割財產)另外在離婚時,既然是起訴離婚,在法院在判決書上最終簽字的時候,雙方必須在場.依據分析:
1、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但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後,仍然應當親自出庭。
2、也有特殊情況。離婚案件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當事人也可以不出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離婚案件當事人無特殊情況必須親自到庭。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委託律師代為訴訟的,當事人不必親自出庭。但是,離婚案件比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關係,離婚與否,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複雜的,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出庭的情況下,才便於審判人員對此做出判斷。此外,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或者不離婚,應由雙方當事人來決定,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決定和表達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即使對代理人進行了特別授權,也必須出庭參加訴訟。如果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來確認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對於身份關係,離不離,解除收養關係等部分,都是不能代理。不是説離婚案件不能代理,特指離不離這個意思表示只能由當事人自己來説,律師不能代説。離婚案件中訴訟程序,如立案收文書,當然可以代理,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部分也可以律師代理。
當事人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不管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自己的權利。但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簽字辦理離婚手續。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其實無論是適用何種離婚方式,最最主要的還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分配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等,我們需要的是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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