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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的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的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是否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取決於被代理人的態度。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對於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處於待定狀態。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是《民法典》針對表見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規定。所謂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自己訂立合同時超越其代表(代理)權限,仍然訂立合同的,該合同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通過合同處分財產(如贈與、轉讓、抵押、留置等)是常見的財產處分方式。當事人對財產享有處分權是通過合同處分財產的必要條件。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的規定中,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只要是雙方具有簽訂委託書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委託事項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委託書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