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權代理的追認的規定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
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是一個月,無權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並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相關的民事活動。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是自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被代理人可以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也可以在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後一個月內進行追認。
(二)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成為有權代理,所訂合同對被代理人產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對人成為合同當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權利、義務及責任,此點自不待言。而在相對人行使撤回權,撤回其向無權代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時,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歸於不存在。在此兩種情況下,均不存在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責任問題。而在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無論相對人行使催告權或不行使催告權-使合同歸於無效情況下,依《民法典》的規定,無權代理人應承擔責任。此種責任包括對被代理人的責任和對相對人的責任。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責任很可能成為一種侵權責任,如偽稱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權或名稱權,以及商業信譽等。
(三)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合同的無權代理人應具備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或在代理權消滅後而為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4、相對人須為善意。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若相對人屬惡意,即明知或可得知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則咎由自取,法律對其利益不予保護,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中的第三人主觀是惡意的,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效。在民事行為法律規範中明確規定了無權代理的知識,與其密切相連的是無權代理的追認,而追認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需要追認人表現出來,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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