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一、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無權代理行為人一般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無權代理行為不被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行為歸於無效,所訂合同的效力不能發生,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損失,皆因代理人無代理權而造成,為了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保護相對人利益,無權代理人應對相對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無權代理有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形式要件齊備,票據有效。
如果行為人簽章之票據未能生效,票據權利義務不發生,簽章之人、票據上記載的被代理人都無票據責任,自然不生無權代理問題。
(2)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具備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
不具備票據代理形式要件的,不發生票據代理的法律後果,票據債務不能歸於簽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無無權代理可言。
(3)行為人無代理權。
行為人若有代理權,自屬有權代理,無代理權的,才負擔無權代理的後果。
在是否無權代理的爭議發生時,應由代理人負責證明自己有代理權,不能證明者,即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人需要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由三方面組成,首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其次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形式要件齊備,票據要有效,最後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具備票據代理的形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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