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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無權代理效果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在日常經營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無權代理的情況,對此,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效力如何得以實現都是值得討論的。為了化解實踐中的疑問,公司法解釋無權代理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公司法解釋無權代理效果的規定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的效果

1、追認權和拒絕權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本質在於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於一種形成權。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視為本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構成視為本人同意,須具備三項條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

2、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即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第二條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綜上所述,公司法解釋無權代理的制度設計主要體現在對於無權代理的效果的認定,詳言之,如果公司的無權代理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構成表見代理,則可以由公司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否則,只能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