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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隱匿會計賬簿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法律1.15W
刑法隱匿會計賬簿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刑法隱匿會計賬簿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