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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換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土地置換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在發展過程中,通過級差地價置換土地,多用於置換老城區和農村的土地,土地置換免不了要簽訂合同,那麼土地置換的性質和特點是什麼呢?土地置換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就聽聽小編的介紹吧。

土地置換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置換的性質及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它實際上是承包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互換後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此可看出,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性質上是一種互易合同,雙方農户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換表面上看是地塊的調換,實質上是帶有物權讓渡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權利交換後,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變為發包方與互換後的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作出相應的調整;

從互換是相互之間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上看,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另一種法定方式——轉讓較為相似。只不過,轉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價款的交換,而互換則直接表現為相互間地塊的交換,無需交付價款。

另外,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互換則沒有這樣的限制。該法之所以這樣區別規定,主要是因為,互換隻是相互間調換了耕種的地塊,並未使農户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會對農村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因而,無需經發包方同意。

二、置換合同的原則及注意事項: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及四十條的規定,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受讓人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除恪守上述原則外,互換雙方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互換以兩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前提;

2、互換的雙方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3、互換土地是出於相互之間的耕種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等價互換,也可以不等價互換,在不等價互換情況下,可用金錢補足差價;

5、互換土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採用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報發包方備案;

6、互換土地一般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信看完上述的介紹,大家對於土地置換合同注意事項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其實大多數時間土地置換合同並不用我們自己制定,都是由相關部門制定好,我們只需要拿到合同仔細看相關條款以及上述注意事項就可以了。如果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還是建議您諮詢相關律師尋求解答。

標籤:置換 土地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