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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簽訂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無論是國有土地出讓還是個人土地的出讓,因為涉及到土地的產權和使用權問題,所以在整個出讓過程中,不僅要依法行事,而且要將問題落實到合同上,以免事後產生糾紛無據可查。因此,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至關重要。那麼,在我國土地出讓合同簽訂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土地出讓合同簽訂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權者向國家支付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定並公佈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格標準。

由此可見,無論是通過 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 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閒置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以上就是我國土地出讓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對有此需求的朋友有所幫助。土地出讓於公於私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當事雙方應就有關事項多次進行協商和溝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籤訂合同,保證雙方的權益。如果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有何疑問,小編建議儘快諮詢律師,聽從律師的建議,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