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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換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農村承包土地互換,是指承包者為方便耕作或者其他需要,將承包土地進行流轉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農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為便於耕種和管理而承包的土地的交換。它是農民之間自願交換承包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形式之一。

土地置換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置換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商可以交換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方便農業或各自的需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交匯處很普遍。這是一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小規模轉讓方式。實際上,承包商將其土地合同管理權交換給他人並行使其他人交換的土地合同管理權。交易後,雙方取得了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本質上是一種互惠契約。雙方農民達成交換合同後,還應與承包人變更原土地合同。交換看似是土地地塊的交換,但實質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具有產權轉讓的性質。權利互換後,承包方與承包方的原有關係在互換後變為承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調整。從交換是管理權相互轉讓的角度來看,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相似,這是另一種合法的方式。

但是,土地出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資金的交換,這種交換直接體現在土地地塊之間的交換,無需支付價款。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的規定,轉讓必須“經承包方批准”,而互換則沒有這種限制。

這一區別的主要原因是,互換僅僅是相互交換耕地,並不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基本生計保障權,而不會自然對農村社會穩定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沒有必要取得締約方的同意。

二、互換的原則和要求: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雙方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協商和補償原則,土地所有權和農業用地性質不得改變;流通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餘時間;流通必須能夠從事農業經營;在同樣的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權。

除遵守上述原則外,交易雙方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交換的前提是通過家庭承包兩種方式獲得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雙方交流僅限於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3、土地交換是為了方便彼此耕種或為各自管理的需要而進行的;

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等值交換,也可以是不平等交換,在不平等交換的情況下,可以用貨幣彌補差額;

5、土地交換各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以轉讓方式進行的,應當報告締約方備案;

6、土地交換,一般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標籤:置換 合同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