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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是什麼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3條的規定,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幾種:

擔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是什麼

1、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2、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3、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4、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