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不成立的抗辯可以從哪些方面説
一、擔保合同不成立的抗辯可以從哪些方面説
擔保不不成的,可以從合同不成立的條件來進行抗辯。
擔保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有: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在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二、擔保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1、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合同再進行簽訂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內容適合符合法律的規範性,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證合同的內容,同時還需要注意抵押合同的內容和質押合同的內容,如果要對擔保合同不成立進行抗辯的話,那麼就看是否有符合法定不成立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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