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成立方式有哪些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實踐中保證合同成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三種情形:
第一、保證人與債權人直接訂立保證合同;
第二、保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由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一般由保證人出具保函。
第一種情形,屬於一般的簽約過程,只要符合簽約的一般要約和承諾即可。就第二、三種情形而言,協議過程可分為兩種方式,一是由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以後分別實施。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有關權利義務關係、擔保事項達成初步意向後,由債務人自行尋找保證人,由保證人在尚未確定的主合同上蓋章表示同意提供擔保,或者由保證人直接向債權人出具保函。
以這種特殊方式提供保證的,判斷保證合同是否成立應從要約與承諾的一般要件上去分析。債務人將由保證人簽字或蓋章的、設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送交債權人,或者由保證人直接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是債務人和保證人要求與債權人簽約的要約行為,債權人是否對該要約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而論。如債權人明確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要約的,那麼,即可以依債權人明確的意思表示來確認保證合同成立或不成立。
如果保證合同是在主合同中以保證條款的形式出現,債權人接到保證人蓋章的主合同後,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的,應視作對保證人要約的承諾,保證合同成立。如未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或者與債務人協商重新確認原主合同意向條款的,則不構成對保證人要約的承諾。對於保證人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擔保的,筆者認為,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不接受,否則,應視作保證合同成立。即債權人受到保函後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的,依其行為推定其對保函承諾。如債權人在受到保函後不作表示,則構成默示承諾,因為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人一方負有義務,債權人一方享受權利,適用默示承諾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合同一般是對合同當中的債權債務提供保證的,此時提供保證的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選擇。至於保證合同成立方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三種,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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