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保證合同方式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民法典對保證合同方式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此次實施的《民法典》, 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一般保證來對待,比起先前視為連帶保證責任,有了本質的變化。因此,在《民法典》實施後,在發生借貸款關係時,若有擔保人願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務必要讓擔保人籤“連帶責任保證人”,而不能簡單地寫“擔保人”。
二、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事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綜上,在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民法典》規定將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將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非與債務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可以在合同糾紛未經審理,並對債務人財產採取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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