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關於合同的形式問題,一直在我國合同法領域佔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採用嚴格的形式要件主義,凡是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一律無效。一方面擴大了合同無效的範圍,另一方干涉了當事人合同自由。相比於我國已經參加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中有關形式問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仍然趨於嚴格。正是因為上述原因,合同法儘管沒有作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一條相同的規定。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術性的弱化。如第36條的規定,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在形式上雖然與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對此接受的,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法定之要式和約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約定之要式,是當事人約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成立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的要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三、要式合同規定
《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什麼是要式合同的簡單介紹,文中還介紹了要式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從文中我們瞭解到了簽訂要式合同如果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的形式簽訂那就應該採用書面的形式,合同中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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