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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要式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成立生效要滿足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不滿足相關規定的,在具備以下情況時也生效: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
凡不具備上述三要件的,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當事人已經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也不能認為合同已經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標籤:要式合同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