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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法律3.19W
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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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