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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擔保合同的聯繫是什麼

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我國目前還沒有在國內經營業務中認可獨立擔保,故獨立擔保不能獨立與主合同之外而按有效處理。只要債權人無過錯的,或者擔保人有過錯的,或者主合同不是必然無效或者嚴重違法而無效的,一般不能輕易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如銀行出具獨立保函,相當於連帶責任擔保,屬於明知金融機構不應對外提供擔保而作擔保的,具有明顯的過錯,在實體處理上,一般會判定銀行對擔保金額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擔保合同的聯繫是什麼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條規定首先明確了擔保合同為從合同。這意味着其產生、效力及其終止都從屬於擔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責任也具有補償性與順序性。主合同履行完畢,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終止;只有當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礙,擔保合同才補充履行。

其次,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擔保無效,不產生擔保責任,但並不是不產生其他任何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目前在理論上對此已達成較為一致的觀點。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後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規定,僅僅由法律做出規定,其他任何規範性文件無權做出規定。

一般情況下,要是主合同無效的話,那麼擔保合同就是無效的。但對此,法律作出例外規定的話,則即使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該例外規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

一般做合同簽訂以後,如果確定是不成立的話,那麼隨機而來的附合同都是屬於無效的合同。擔保合同是屬於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如果主合同失效的話,那麼擔保合同也是無效的,但是如果法律上另外有規定的情況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