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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任底薪是什麼意思?

相信大家都聽説過無責任底薪吧,這在銷售行業其實存在的情況較多。很多銷售人員其實都是實行的無責任底薪,即所在的單位給予他們的工資底薪很少,但只要能夠多拉一些客户、多買一些東西,那麼提成是非常可觀的。那究竟無責任底薪是什麼意思呢?下文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無責任底薪是什麼意思?

一、無責任底薪是什麼意思

所謂無責任底薪,是指員工即使沒能完成用人單位所下達的任務指標也可以拿到該單位所規定的最低薪水,所謂責任底薪就是你必須得完成單位所規定的任務,如果一點沒完成就沒有薪水,因此我們在 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時要提防公司提出的責任底薪,用人單位常常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

無責任底薪,指員工不用完成上級交代的任務指標就能得到的薪水,員工對此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有一點“不勞而獲”的意思。

簡單地説,就是員工每個月“保底”的薪水。對於得到無責任底薪需要付出什麼,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不少公司僅要求員工每天坐班或出去跑業務就可以給無責任底薪。而很多正在尋找工作的人並沒有意識到工資≠無責任底薪,所以上當受騙。

無責任底薪基本上是指員工本本分分、規規矩矩地完成最基本的工作且沒有違反公司規定而得到的出於鼓勵目的的薪水。而工資既可以指總收入又可以指某項單獨的薪水,很明顯是有空可鑽。

二、無責任底薪的相關規定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另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需要説明的是,在我國無責任底薪其實只能算是非常態的工資支付方式,很多時候勞動者找工作其實都是不願意實行這樣的工資形式,還是願意每個月固定領取一定數額的工資,而這顯然會比無責任底薪要高一些。

標籤:底薪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