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勞動合同與不固定勞動合同的區別?
我們國家現在是法治國家,對於生活當中的各種問題都是有着法律規定的。對於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有很多類型的合同的。其中就有固定勞動合同和不固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根本區別應該就是在期限上,前者是沒有期限的。那麼都有什麼區別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有明確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指無確定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這就是兩者的區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於《勞動法》第46條第5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合同期滿不續訂而終止合同的,依然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與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基本持平,沒有什麼差別了。然而,在《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和政策的規範下,由於用人單位正常解除合同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終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而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少,正常解除的機會多,且勞動者工作年限長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多,解除的機會相對少,且勞動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遠遠大於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這是兩者曾經有過的一個重要差別。正因為有這樣一個差別,所以多年來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訂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願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後,兩者的這一重要差別會逐步消失,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審視、認識無固定期限合同與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別,儘量與勞動者訂立較長期限的合同。
對於固定勞動合同與不固定勞動合同的區別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説明的,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情況一般都是公司當中的老員工或者是年齡比較大的員工,認為員工可以一直在公司當中工作下去的時候才會簽訂的,不固定的一般都是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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