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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賠條件和依據有哪些?

在工程進行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導致工程實際進程受到干擾,不少承包人因為非自身因素引發的工程無法如期完成,而向相關業主提出工期索賠,順延工期,那麼工期索賠條件及具體依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工期索賠條件和依據有哪些?

工期索賠條件和依據有哪些?

(一)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

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主要有:

(1)合同約定或雙方認可的施工總進度規劃;

(2)合同雙方認可的詳細進度計劃;

(3)合同雙方認可的對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誌、氣象資料;

(5)業主或工程師的變更指令;

(6)影響工期的干擾事件;

(7)受干擾後的實際工程進度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給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以上就是編者收集的關於工期索賠條件及相關依據。特別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提出工期索賠時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工程工期進程要求、實際執行工程的氣象情況及受干擾後的工程進程情況等,另外提出工期索賠,要確保發包人沒有提供好合同裏簽訂的要求,才能對其提出工期索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工期 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