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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一、公司搬遷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公司搬遷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公司搬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願意到新廠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到新廠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變更需要員工同意嗎?

需要同意才行,如果不同意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是勞動合同可變更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

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賠償?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搬遷,變更勞動合同時,必須取得員工的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可以先與其協商,如果協商之後,還是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額外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