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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的特徵

特徵是:
一、破產和解要以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
二、破產和解的終止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為基礎;
三、和解協議應當經過法院認可方能生效;
四、和解程序優先於破產程序;
五、和解程序的優先效力具有相對性。
《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破產和解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