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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的法律特徵是如何的

破產債權的法律特徵是如何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破產債權的特徵有哪些

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是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

2、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平等受償;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能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實際受償。

綜上所述,納税是企業的義務,如果拖欠税款,超過一定期限會產生滯納金。現實中有些破產企業經營不善倒閉,對税務機關來説,滯納金可以當做破產債權,這樣,税務機關就成為債權人,等企業破產清算完畢後,税務機關可以優先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