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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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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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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的法律特徵

1、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均以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為標的。

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如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和債務人在特殊情況下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行為指向的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因為在破產程序中,只有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才對債務人的清償利益具有實際意義,才有必要通過撤銷權加以維護。對於債務人不涉及其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的內容違法行為的撤銷,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

2、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具有明顯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欺詐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償的不公平性質。

破產撤銷權的關鍵要件是債務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債權人所獲清償的減少,或者是導致出現清償不公的現象。當然,在實務中,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財產減少,也可能是由於經營失誤、管理不善、交易損失等其他行為造成的,此時債權人利益雖然也受損,但這些情況屬於正常的市場經營風險,不屬於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之列。

3、撤銷權的設置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利益受到不正當的損害。

從理論上講,行使撤銷權的一個前提就是出現債權人利益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損的事實。即債務人對其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的處分行為使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一般責任財產減少,直接引發破產程序,或者在日後開始破產程序中使債權人所得分配減少,或者使部分債權人得到偏袒性清償,破壞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相反,如果在債務人行為時,債務人企業經營與債務狀況正常,並無破產之虞,行為未損害債權人利益,那麼即使以後企業虧損破產,對該行為也不得撤銷。這也是為了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維護民事關係的穩定。

企業破產撤銷權是杜絕一些試圖逃避債務的行為存在,約束企業,讓企業破產的行為更加規範,敦促企業為自己破產行為負責。但是企業破產撤銷權的確立也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對於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都不放過,也是社會公平公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