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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特徵

(1)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促進企業不斷提高和發展,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2)我國企業破產法把對瀕臨破產企業的挽救作為重點內容,
(3)我國企業破產法對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的生活和就業做出明確規定:
(4)我國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了企業破產後,法定代表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法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