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34條是什麼意思
在市場經濟的建設中,為順應社會發展,每年都將會有一部分企業面臨破產的可能性。其中在破產法中關於管理人追回財產也有具體説明。那麼,您認為企業破產法第34條是表達了什麼意思呢?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追回財產的條件應當滿足一下幾種情形,其中就有第三人無償取得債務人財產的可以進行追回。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一、釋義
本條是關於管理人追回財產的規定。
本法第三十一條是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可撤銷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是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可撤銷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是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無效行為的規定。無論是可撤銷行為還是無效行為,其被撤銷後或者被宣告無效後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那就是該行為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恢復至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例如,第三人無償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應當將財產返還債務人;債務人對於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接受清償的一方應當將所獲得的清償返還債務人;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接受財產的人應當返還該財產。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有關行為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後,第三人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債務人。但是在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處分權歸於管理人,因此,賦予管理人追回被非法轉移或者處分的債務人的財產的權利,有利於充分、有效地保護債務人財產,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有權”意味着當管理人認為追回他人非法取得的債務人財產成本過高,不能使債務人財產增加時,可以放棄追回。
二、財產具有什麼特點
(一)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任何人不經財產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財產,否則就是非法侵犯權利;
(三)財產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諸如公司這樣的法人。
我國的《民法通則》對上述的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在管理人追回財產的過程中,管理人應當準備充分有利的證據為其財產追回加大可能性。同時按照合法途徑進行追回財產的,第三方應當服從其決定,並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將管理人的財產送回。當然財產的所有者也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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