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遺囑可以同時訂立嗎?
一、夫妻遺囑可以同時訂立嗎?
夫妻遺囑是可以同時訂立的,且夫妻可以就一份遺囑在其中指定特定的人來繼承他們的財產,或者其他的財產事宜都可以經過協商寫在遺囑當中。具體情形如下:
(1)單純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雙方在同一個遺囑中,指定他們的一個或者幾個繼承人取得財產;
(2)相互的夫妻共同遺囑,指雙方互相指定對方繼承財產,也就是説誰先死,另一方就取得全部財產;
(3)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即一方死後,財產由另一方保管,等到雙方都死亡後,他們的共同財產再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我國的繼承法律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歷來都有爭議:
(1)一種觀點認為,對於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共同寫遺囑,處理雙方的財產。
(2)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起寫遺囑,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符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徵,因此共同遺囑是無效的。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
綜上所述,夫妻的財產本身對外看來就是一個整體共有而不需要額外在遺囑中分開來處理,所以在立遺囑的時候就不需要浪費其他的資源來分開訂立,所以夫妻如果想要同時立一份遺囑文書完全是可以被允許的,相反夫妻想要分開寫文書也不被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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