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貪官鉅額饋贈構成犯罪
接受貪官鉅額饋贈構成犯罪
每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女人,而每個落馬的官員背後都難免會有幾個美貌的女人,這似乎已經成為鐵律。
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王益因受賄罪於3月3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受審。根據媒體的披露,王益交待贓款的流向涉及兩位女星,一位是趙薇,以出場費的名義收取了30萬元,一位是劉芳菲,王益曾出資200萬元為其購置豪宅。有律師認為,趙薇和劉芳菲均應退還相應款項,但都不構成犯罪。
我不同意這位律師的觀點。
趙薇收取的30萬元出場費屬於“善意取得”,不需要承擔退還的責任,當然也不構成犯罪。根據證人的説法,趙薇是在出席深圳某公司開業典禮時,由該公司向其支付的出場費。出場費的數額大致與趙薇的身價相匹配,如果趙薇與王益之間不存在其他親密關係的話,該公司無須通過行賄趙薇來取悦王益。趙薇的所得屬於勞動報酬的性質,其獲取的酬勞也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因此這筆出場費不屬於王益受賄的贓款,趙薇不負有退還的責任。
而劉芳菲的情形是不一樣的。首先,根據劉芳菲的同事阿憶在微博中透露,劉芳菲與王益之間是“真感情”,那麼可以確認:劉芳菲與王益之間存在親密關係,劉是王的“特定關係人”。行賄人“贈與”或者“借款”200萬元給劉芳菲,其目的是為了獲得王益的幫助,劉芳菲是王益與行賄人之間權錢交易的中間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對“特定關係人”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退還或者上交財物,不影響受賄罪名的認定。因此,劉芳菲涉嫌受賄罪共犯。
王益受賄案警示我們,在與國家公職人員發生經濟往來的時候應當注意,如果該筆經濟往來藉助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便利,很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尤其是在接受國家公職人員饋贈的時候,如果饋贈物品的價值與該公職人員的收入狀況存在很大差異,則有可能觸犯了刑律。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貪官落馬之後,追查其背後特定關係人的法律責任,應當成為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
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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