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普通債權有什麼規定?
一、企業破產法普通債權有什麼規定?
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破產債權的範圍應當包括以下諸項: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債權是破產關係中最主要的一種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財產擔保債權應納入破產債權的範圍,在清償順序上與其他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清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如果擔保產不足以清償其擔保的全部債務的,未能清償部分債權和普通債權一樣進行受償,故也屬破產債權。如果擔保物因不能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滅失的,債權人只能以普通破產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但如果因他人原因滅失的,則債權人有權就賠償金優先受償。
4、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生的債權;這裏的票據主要是指匯票、支票和其他以給付金錢或財物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首先,如果企業破產的話,是要保證員工的相關待遇問題以及給予一定的補償。因為企業破產跟員工無關,是因為公司管理層的決策問題。而對於債權的相關規定是將清償完員工待遇之後的剩餘金額全都交由債權人來進行處理。如果債務不夠處理的話,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董事會來進行要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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